(2014)涧民三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关捷与关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捷,关琦,袁楼子,袁国志,关捷,关琦,袁楼子,袁国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三初字第372号原告关捷,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洛阳石化工厂职工,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许世宇,洛阳市老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振恒,洛阳市老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关琦,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自由职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关力,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自由职业,住洛阳市涧西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袁楼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第三人袁国志,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捷诉被告关琦、第三人袁楼子、袁国志为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因适合其他应中止诉讼的情形,故本案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赵 娴审 判 员 张玮玮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