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金持林与黄忠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持林,黄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857号申请执行人金持林,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黄忠山,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持林与被执行人黄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申请执行人金持林已于2013年4月2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南执行字第1664号;申请执行人金持林又于2014年11月2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事项与(2013)南执行字1664号一案相同,申请执行人金持林属于重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金持林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