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竹娥与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竹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枣园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竹娥。上诉人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原审被告人住所地是在西安市莲湖区丰盛园小区内,而不是灞桥区的华清园小区内,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原审被告住所地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1、原审被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丰盛园小区内,其在灞桥区华清园小区亦设有管理处;原审时王竹娥以原审被告在华清园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不当等为由,提出起诉。故上述两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2、原审时王竹娥选择向涉案合同履行地所在的灞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管辖事实清楚,确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