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侯建青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建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97号罪犯侯建青,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沁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建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宣判后,2008年9月9日交付执行。该犯经减刑一次,于2011年5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侯建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侯建青于2007年8月5日至2008年3月6日期间,伙同他人在沁阳市境内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缆,共参与作案16起,价值76763.45元。罪犯侯建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5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侯建青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侯建青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建青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咏梅代理审判员 郭 艳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