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安某某离婚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777号原告:马某某,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安某某,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春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