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商)催字第1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商)催字第14013号申请人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申请人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签发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票号为20008533,出票人为北京中版联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500000元,支付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营业室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营华泰清河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岑 翀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叶衍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