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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陈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23号被执行人陈X,男,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4)东刑初字第11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人陈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陈X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三千一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郑X一万零五百元、发还被害人杨X五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张X二万三千一百元、发还被害人闫X三万六千元、发还被害人吴X一万三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李X二万七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李X一万四千元、发还被害人李X二万三千四百五十元;在案扣押的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驾驶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查询被执行人陈X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X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东刑初字第001140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及追缴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云代理审判员  王 岩代理审判员  宋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朝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