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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奋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579号罪犯张奋强,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0日作出(2011)惠中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张奋强犯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四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30年4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张奋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5年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奋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9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罚金20万元已缴纳1.1万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奋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奋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