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刑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全欣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全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刑执字第726号罪犯冯全欣,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5日作出(2004)许中刑二初字第0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全欣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6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7年1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7年1月11日起至2027年1月10日止),2009年8月17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2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冯全欣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冯全欣于1999年12月至2003年3月,该犯伙同他人在长葛市、西安市、咸阳市盗窃作案83次,盗窃财物总价值40万余元。被告人系主犯、累犯。罪犯冯全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2次,共扣2.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冯全欣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累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全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延波审判员 赵 萍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