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山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朱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山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秀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4)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李秀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4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在邯郸市光明大街与农林路交叉口南行20米路西诱惑衣饰门口因挪车问题与在路边摆摊经营厨具的陶某乙发生争执,之后,陶某乙之子陶某甲、其妻崔某的以及被告人朱某之妻宋某均参与其中并相互撕扯、拳打脚踢,殴斗中,被告人朱某将陶某乙左腿膝盖处致伤,陶某乙父子将被告人朱某面部致伤。经邯郸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陶某乙的伤情为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朱某的伤情为面部血肿、眼睑挫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朱某依法进行惩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某庭审后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某庭审后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在邯郸市光明大街与农林路交叉口南行20米路西诱惑衣饰门口,因挪车问题与在路边摆摊经营厨具的陶某乙发生争执。之后,陶某乙之子陶某甲、其妻崔某的以及被告人朱某之妻宋某均参与其中并相互撕扯、拳打脚踢。殴斗中,被告人朱某将陶某乙左腿膝盖处致伤,陶某乙父子将被告人朱某面部致伤。经邯郸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陶某乙的伤情为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朱某的伤情为面部血肿、眼睑挫伤,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陶某乙陈述,2014年7月14日16时20分左右,其在光明路和农林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儿童时装店门口南侧准备摆摊卖锅碗瓢盆,旁边时装店店主的一辆白色轿车停在其准备摆摊的地方,离其的货车仅一米左右。其就找到他说能不能把车往西挪一下,他说正在甩货不能挪车。他媳妇说:“这是你家的地方吗?”其说:“这不是我家地方,也不是你家地方。”双方就争吵了几句。这时那名男子就从时装店拿了个像刀子一样的东西冲其嚷嚷,紧接着他又从车上拿了根铁棍子过来,其儿子就和他搂抱在一起扭打,其就上前拦他,他媳妇就拽其衣服咬其后背,其把他媳妇推开,就夺那名男子手中的铁棍。这时那名男子往其左腿上踹了一脚,其抓住他手中的铁棍和他扭打在一起。他媳妇又往其右胳膊上咬了几口,还用指甲抓其,其和其儿子及那名男子在扭打过程中一起摔到地上,后有人过来拦架。朱某踹在其左腿膝盖处的外侧,其被踹后跪在地上,起身后就感觉到腿疼。其也说不清是被踹的时候造成的骨折还是被踹摔倒在地时造成的骨折,开始一点疼,110民警来后其上车时就感觉腿疼得厉害了,在警车上疼得不能坐。2、证人陶某甲(陶某乙之子)证实,2014年7月14日16时30分左右,其和父亲陶某乙、母亲崔某的一起去光明大街与农林路交叉口往南50米路西一个儿童服装店旁边摆摊,到了后看到有一辆车停在那里。其父亲就去找那辆车的车主,后来听到旁边吵吵,其母亲就过去了,其看到一个男的打其父亲,其父亲和对方的一个女的在扭打。对方那个男的见其过去就从他车上拿了个铁棍子,其就抱住了那个男的,那个男的用棍子往其的后背打了一下,其一只手抓住棍子,其和父亲还有那个男的都抓住棍子扭打在一起后倒在地上,我们三人就用拳头乱打,后被拦开了。其的脖子和胳膊上被那个女的抓伤了,背上让那个男的用铁棍打了一下。3、证人崔某的(陶某乙妻子)证实,2014年7月14日16时30分左右,其和儿子陶某甲一起去位于光明大街与农林路交叉口往南50米路西一个儿童服装店旁边我们经常摆摊的地方,其和儿子还没有走到,就看到一男一女在和其老公陶某乙吵架。其就赶紧往那跑,其儿子在后面,那个男子从他车上拿出一根铁棍,冲着其老公打了过去,打了其老公几下。其抓住铁棍,这个男的踹在其肚子上,将其踹倒在地。其儿子也过来和那个男的扭打,夺铁棍。因为其被踹倒的时候手还抓着铁棍子,其一倒顺势将那个男子也拽倒了,其老公和儿子也一起被拽倒在地。我们一家就继续夺那个棍子,在地上扭打的时候那个男子脑袋好像撞了一下,那个女的也摔倒在地上。其一直抓着那个铁棍,这时其老公喊了一句“他拿着刀呢”,其也没有看清楚有没有刀,这时来了好多旁边门市的人和一个卖花的老头过来拦架,后被拦开了,其儿子对一个旁边门市的人喊道:“我的金戒指和金项链都被拽掉了,帮我捡一下。”其一直和那个男子夺棍子,那一男一女都踹其肚子好几脚,其被踹倒时左腿膝盖磕破了。其老公和儿子和对方两口子相互夺铁棍,互相扭打到一起,扭打过程中四个人都摔倒了,具体谁打到谁什么部位没有看清楚,反正双方都拽着对方的衣服扭到一起乱打的。4、证人宋某(朱某妻子)证实,2014年7月14日16时40分左右,其在农林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南行20米路西诱惑衣饰其经营的时装店门口,一名男子过来指着其爱人说:“你还想不想开店了,把你家车给我移开,挡着我摆摊了。”其说:“你有话好好说,你别乱用手指我,这样对人不尊重。”那名男子就开始骂其,后来那名男子的儿子跑过来推了其老公一下,把其老公的眼镜给推掉了,并打其老公,其老公也还手和他扭打在一起。那名男子的爱人就用手抓住其老公的胳膊,过路那些人就开始拦架。那名男子也要过去帮他的儿子,其用手拽住他,他就把其扇倒在地,后他就跑过去帮他儿子打其老公。他们一家子就和其老公扭打到一块,都摔倒在地。其过去拽那名男子拉不动,就朝他后背咬了一口,那名男子就把其推倒在地。他们父子俩先动手打的其爱人,其爱人才还手和对方父子打的。他们双方扭到一起乱打的,具体谁打到谁什么地方没有看清。对方那名女子一直在拉偏架,而且还朝其肚子上踹了一脚。那名男子的儿子手里拿着一个银白色的棍子。打架过程中其的玉手镯摔坏了,还有一个玉珠和金珠编在一起的手链找不到了。5、证人王某证实,2014年7月14日16时30分左右,其在光明大街与农林路交叉口西南角南50米路西便道上卖花,因占地方,在其旁边摆地摊卖厨具的和他儿子、妻子和服装门市男老板在门口互相吵吵。其没注意怎么回事,双方就互相打了起来。其见卖服装的那个男的同对方三个人扭打到一起,双方互相朝对方头上、脸上、身上拳打脚踢,后来服装门市老板妻子也上去帮她丈夫打对方。双方互相扭打到一起都摔倒在地上,在地上相互乱打,具体谁打到谁什么地方其说不清,买厨具的三口和卖服装的两口子都参与打架了,都打对方了。其过去拦架时胳膊被抓肿了,没有注意有人用东西打。6、被告人朱某供述,2014年7月14日16时30分左右,其在经营的光明大街与农林路交叉口南行50米路西诱惑服装店内,南边路边摆地摊卖厨具的一家三口到其门市说让其把门口的车挪走,其看了看没地方挪就没理他回到门市。对方就在门口骂,其爱人就和对方理论,对方用威胁的口气说店不想干了,后来双方就吵吵起来。对方的儿子照其脸上推了一下,把其眼镜推到地上,其就捡眼镜,卖厨具的老板和他儿子一起过来打其,对其脸上乱打,后来他儿子拿了一个东西朝其头上打,把其打蒙了。卖厨具的老板妻子抓着其拦偏架,卖厨具的父子俩把其打倒在地,朝其身上乱踹,其没有还手打对方。期间有人拦架,具体是谁不清楚。7、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渚河路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14日16时30分左右,其所出警到现场后,巡警已经将双方分开。朱某和其爱人声称身体严重不适,被带至中心医院救治,后于当日转至法医院住院治疗。陶某乙和其妻子、儿子被带至渚河路派出所,在询问时陶某乙时,陶某乙坐立不安并声称自己的左腿膝盖特别的疼,多次要求去医院检查,将陶某乙送至中心医院后其自行转到法医院住院治疗。8、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所证实,陶某乙的伤情为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朱某的伤情为面部血肿、眼睑挫伤,构成轻微伤。另有被害人陶某乙辨认笔录、被告人朱某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陶某乙因占道挪车问题在互殴中致陶某乙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被害人陶某乙致被告人朱某轻微伤,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庭审后能够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郜凤强审 判 员  武文杰人民陪审员  李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