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5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苏静梅与苏付、苏冬梅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静梅,苏付,苏冬梅,苏亚梅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134号原告:苏静梅,农民。被告:苏付,农民。被告:苏冬梅,农民。被告:苏亚梅,农民。本院在审理苏静梅诉苏付、苏冬梅、苏亚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静梅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静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苏静梅负担。审 判 长 徐俊荣审 判 员 司伟伟代理审判员 侯明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