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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全鑫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法,新疆全鑫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57号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天辰大街389号。法定代表人李胜军,董事长。被告新疆全鑫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路337号。法定代表人李金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全鑫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