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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荥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侯国珍申请执行王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国珍,王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侯国珍被执行人:王可关于侯国珍申请执行王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荥民二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国珍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已私下解决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荥阳市人民法院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马 柯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