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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夏维禄与李福生、李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维禄,李福生,李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夏维禄,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福生,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淑香,女,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维禄与被执行人李福生、李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3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腾出位于莱西市×街道办事处×村×房屋×间。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因本案已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改判,并已另案申请执行,现对该案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32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内容终结执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忠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