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1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郑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郑海,徐冬梅,山东泓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10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执行人郑海,男,1965年7月4日生,汉族,山东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徐冬梅,女,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山东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泓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许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郑海、徐冬梅、山东泓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