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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昭煜与被告周宝玲、常维丽、徐川棋、常青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昭煜,周宝玲,常维丽,徐川棋,常青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1426号原告徐昭煜。委托代理人陈欣荣、张莹,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宝玲。被告常维丽。委托代理人周宝玲。被告徐川棋(曾用名徐昭瑾)。委托代理人周宝玲。被告常青。委托代理人张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昭煜与被告周宝玲、常维丽、徐川棋、常青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昭煜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昭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昭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240元由原告徐昭煜承担。审 判 长  朱保建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人民陪审员  谢翔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