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卖淫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阿平,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农民,住湖北省浠水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守所。辩护人余汉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4)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余汉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伪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事实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区夏某天桥附近,委托不法分子伪造了1张姓名为“陈某乙”,身份证号码为“430903198206032146”的身份证。经鉴定,该张身份证为假证。二、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2014年5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其承租的本区夏园城里坊的出租屋,容留卖淫人员方某、蒋某、傅某、“阿某甲”(均另案处理)在该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每次收取费用人民币30元。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容留嫖娼人员谢某(另案处理)与卖淫人员“阿某甲”在上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容留卖淫罪,特提起公诉,并建议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其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甲受民警指派并购买一张假身份证,其行为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同时,方某借用其位于夏××城里××楼出租屋洗衣服,陈某甲并无容留方某等人卖淫,亦不构成容留卖淫罪;傅某的证言应予以排除。经审理查明:一、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2014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在本区夏园牌坊附近站街招徕嫖客的卖��女方某、蒋某、傅某、“阿林”等(均另案处理)望风,并将其承租的本区夏××城里××楼出租屋二楼提供给卖淫女作为卖淫场所。为此,被告人陈某甲按次向卖淫女收取30元。同年7月21日,卖淫女“阿某甲”招徕嫖客谢某(另案处理)到前述房间准备卖淫嫖娼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将在现场周围出现的被告人陈某甲带到前述房间了解情况时,被告人陈某甲指使“阿某甲”通过阳台铁梯逃离。民警遂将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录像及截图照片,证实涉案卖淫女站街招嫖时平头男子在旁走动。2、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和照片,证实二楼出租屋为一房一厅,除厅、房各有一张床外,无包括衣服等家居日常生活用品。阳台处有一铁梯联通楼顶。3、胡某证言和收据,证实:陈某甲租用其所有的夏某城里坊七巷15号出租屋一楼和二楼。���某甲已交纳2014年5月至7月的租金。陈某甲被抓后,另一男子找其退租。其从未在陈某甲租用的二楼看到洗衣机。退租的男子也没有拿走洗衣机。经过辨认,胡某指认陈某甲即租其房屋的陈某甲。4、手机通讯清单,证实陈某甲在案发期间与卖淫女方某、蒋某多次联系。5、群众证言(1)张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21日21点40分左右,其路过夏某祠堂门口时,两个女子在路边向其招嫖。民警到场,将其中一个较高的女子抓住。经过辨认,证人张某指认方某是招嫖的女子。(2)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7月21日21时许,其和派出所民警在黄埔区夏××城里××巷便衣伏击。一名上穿灰色短袖,下穿牛仔短裤的女子带着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到城里××号对面的房前。那名女子用钥匙打开了铁门带前述男子入内。五分钟后,派出所民警开门。其和民警走楼梯上二楼,敲开房��。警察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并质问房内前述男女在干什么对方承认二人准备在房间内卖淫嫖娼。其他警察又先后带了一名身材较胖,理平头的男子和一名穿黑色连衣裙的女子到二楼厅里。警察继续问话时,房间又进来二名陌生男子。警察让二陌生男子离开后,再准备把前述几名男女带回派出所时,发现上穿灰色短袖,下穿牛仔短裤的女子跑掉了。其就协助警察把二男一女带回派出所调查。涉案房屋是二楼的一房一厅,再加厨房、厕所、阳台。其中,阳台有铁梯子直通楼顶。房和厅各放了一张床。床上仅有简单床上用品。经过辨认,李某甲指认谢某鹏是准备嫖娼并第一个被抓的男子,陈某甲是警察随后带进房的平头男子,方某是穿黑色连衣裙并由警察随后带进房的女子。6、嫖娼人员谢某鹏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7月21日21时40分途经黄埔夏某祠堂门口时,三名女青��对其说:“靓仔,打不打炮,来跟我们玩下嘛。”其与一穿牛仔短裙的女子说好100元的价钱后,跟随穿牛仔短裙的女子到黄埔夏××城里××对面××楼××房间内。其二人正准备发生性行为时,民警到场检查。门外又来几个男青年围着警察说话。其见其中一名平头男子向那名卖淫女打眼色。那名卖淫女就乘乱爬梯从楼顶跑了。围着警察的几个男青年也走了。其就知道这几个男青年是“鸡头”。其当晚还未发生性行为,所以未将100元给卖淫女。经过辨认,谢某鹏指认方某即案发当晚与其进行性交易的女子。7、卖淫人员证言(1)方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21日20时许,其和“阿某甲”,“小蔡”三个人在夏某祠堂门口拉客招嫖。一名二十来岁上穿白色上衣下穿牛仔裤的男子经过时,其和“阿某甲”、“小蔡”对该男子说:“靓仔,打不打炮。”那名男子与“阿某甲”谈好一次100元后,就跟“阿某甲”到夏××城里××对面××楼“阿某乙”提供的房间内卖淫嫖娼。其和“小蔡”继续拉客了。几分钟后,另一名中年男子经过其身边时,其又对中年男子说:“靓仔,按不按摩,100元钱一次,很好玩的。”中年男子离开了。不久,警察过来表明身份后,把其抓住。“小蔡”跑掉了。之后,警察把其带到夏××城里××对面××楼见了“阿某乙”、“阿某甲”及前述嫖娼的男子。警察问那名嫖娼的男子话时,“阿某乙”给其和“阿某甲”使眼色,让其二人到阳台爬梯子离开。其害怕不敢跑。“阿某甲”就通过楼顶跑掉了。后来警察就把其和“阿某乙”及那名嫖娼的男子带回派出所了。“阿某乙”不但向其和其他女孩提供上述房间,而且在其和其他女孩站街招嫖时在旁负责通风报信,如果其和其他女孩与嫖客发生矛盾,还负责保护其。为此,其每次卖淫后都要交30元给“阿某乙”。2014年7月其曾先后三次因卖淫而支付台费给“阿某乙”共计90元。经过辨认,方某指认陈某甲是提供卖淫场所并收取30元台费的“阿某乙”;谢某鹏即案发当晚与其进行性交易的男子。(2)蒋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开始到同年6月底其到夏某祠堂门口站街拉客招嫖,再到陈某甲提供的夏××城里××对面××楼的房子发生性关系。事成后,其每次要交30元台费给陈某甲。除其外,还有方某(外号小方)、傅某(外号小然)、“阿某甲”等在前述地址招嫖卖淫。其几次都碰到与方某、傅某和“阿某甲”同时在陈某甲提供的前述房间内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前述房仅一房一厅的,带一个厨房,一个厕所,一个阳台。房、厅各有一张床,每张床上只有一些很简单的床上用品。其曾在前述房里卖淫十次,支付给陈某甲300元台费。2014年7月下旬一天��“阿某甲”告诉其,前几天她和方某正在陈某甲提供的房子内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时被警察当场抓住。后来陈某甲,方某及一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嫖客都被警察抓走了。要不是陈某甲使眼色让她从阳台爬梯子上楼顶逃跑,她也肯定被抓走了。经过辨认,蒋某指认陈某甲即提供卖淫场所的人,傅某、方某是和其一起卖淫的女子。(3)傅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底其通过“阿某甲”的女孩子在夏某大街认识做“鸡头”(容留卖淫的人)的“阿某乙”。“阿某乙”让其给他做事,还提供房间场地给其卖淫,保证其安全。其就于次月中旬在夏某大街或夏某祠堂门口拉客招嫖,并先后2次利用“阿某乙”提供的夏××城里××对面××楼的房间卖淫。为此,其每次交30元“台费”给“阿某乙”。另外,“阿某乙”在其拉客招嫖或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时,还给其通风报信,并提供保护��“阿某乙”给其介绍前述房间时,还特别指出该房的阳台有一铁梯,可爬铁梯到楼顶,逃离现场。经过辨认,傅某指认陈某甲即提供房子卖淫并收60元台费的“阿某乙”。8、被告人陈某甲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供述,证实:其在2014年5月30日承租了黄埔区夏××城里××对面××楼对面的一楼和二楼。一楼开了二个铁门,从左边的铁门进入后直接上到二楼,从右边的铁门进入后是一楼,总共是二套一房一厅的,每套房子都带有一个厨房、一个厕所。二楼阳台的墙上有一铁梯,可以爬铁梯到二楼楼顶。2014年7月21日21时左右,“小青”找其借了夏××城里××对面××楼对面房子二楼洗衣服。其就把钥匙给了对方。不久,其经过右夏某城里××号对面时被民警抓了。“小青”曾以洗衣服为由找其借过几次二楼的钥匙。其没有容留卖淫,也不知道涉案房屋存在卖淫嫖娼,更没收钱。经过辨认,被告人陈某甲指认蒋某是小洁,傅某是小然,方某是小青,谢某鹏是在夏××城里××对面××楼被抓获的男子。二、伪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事实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到本区夏某天桥附近要他人为其伪造了包括其个人照片和姓名为“陈立群”及号码为“430903198206032146”的身份证。后被告人陈某甲长期将前述“陈某乙”的身份证放置于其钱包内,并于2014年7月22日接受广州市黄埔看守所民警检查时被缴获。经鉴定,前述身份证为假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身份证的特征。2、鉴定结论,证实涉案身份证属假证。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证实民警在其随身钱包内发现了一张姓名为陈某乙,身份证号码为430903198206032146的身份证。因为其以前是帮穗东派出所的线人。派出所为了办理一宗办假证案件的需要,让其在三年前到夏某天桥找人花60元办的。其一直将假身份证放在钱包里面没有扔掉,但没有使用过这张假身份证。4、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并非公安机关的线人。另外,证明本案事实的还有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扣押被告人陈某甲作案工具手机1部、钥匙1把、假身份证1张。2、刑案受、立案表和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过程。3、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陈某甲的相关辩解和举报均未被查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并为卖淫活动提供望风等保护,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被告人陈某甲提供照片、姓名等信息给他人并叫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且长期持有,其行为又构成伪造身份证罪,依���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陈某甲仅将房间借给女子洗衣服并未容留卖淫,故其行为不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现场监控录像及其截图、现场勘验及其照片、归案经过和多位卖淫女、嫖客证言及房东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陈某甲提供涉案房间给方某、蒋某、傅某、“阿某甲”等进行卖淫活动,并暗中提供“保护”,进而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前述辩解据理不足,且明显不符合常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提供个人照片等信息而由他人完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与被告人陈某甲部分供述相互吻合,足以证实陈某甲提供个人照���等参与伪造假的身份证并长期携带,其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且没有证据证实是公安人员叫其去伪造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对傅某有诱供,故傅某的证言应予以排除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依法询问傅某形成的询问笔录,反映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故傅某的证言依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前述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本院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钥匙1把、假身份证1张,均予以没收(以上物品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文锋代理审判员 张春节人民陪审员 林少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国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