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郭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69号原告:郭某,女,1974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郑某,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