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薛梅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729号罪犯薛梅,重庆市渝中区人,系累犯。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7)中区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薛梅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21日交付执行。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4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9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2014)重女狱减字第88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薛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梅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薛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