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富银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富银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669号罪犯张富银,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綦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富银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2014)重女狱减字第88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张富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富银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富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富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