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四组、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三组等与利川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四组,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三组,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一组,利川市人民政府,利川市建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四组。负责人邓会武,该组组长。原告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三组。负责人周万福,该组组长。原告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一组。负责人李显清,该组组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永福,利川市凉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邓爱福,利川市凉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涛,市长。委托代理人黄成浩,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泽,利川市林业局干部。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利川市建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谭双,镇长。原告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四组、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三组、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一组诉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四组、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三组、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一组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四组、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三组、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一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四组、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三组、利川市建南镇丰竹坝村一组承担。审 判 长 张文齐代理审判员 瞿 佳人民陪审员 幸乾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