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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超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冯振亚、冯振鹏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超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冯振亚,冯振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猛。委托代理人秦翰,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梦娟,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河南超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冯振亚。被申请人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毛凌志。被申请人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冯振鹏。被申请人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冯振亚。被申请人冯振亚,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冯振鹏,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超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冯振亚、冯振鹏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超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鹤壁超汇食品有限公司、冯振亚、冯振鹏银行存款一千万元整(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刘 荷审判员  孙 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