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诉被告辽宁宝亨化妆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北大印刷厂,辽宁宝亨化妆品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404号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大含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兴,系该厂厂长被告:辽宁宝亨化妆品厂,住所地:沈河区南二经街15号法定代表人:徐柏军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诉被告辽宁宝亨化妆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周小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