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亚民诉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民,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李亚民,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西县。负责人李亚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林西县交通局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林西县交通局的工程款人民币11200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仉树山执行员 刘爱民执行员 焦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