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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武金翠诉尹华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金翠,尹华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武金翠,住元谋县。被告尹华军,住元谋县。原告武金翠诉被告尹华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黎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金翠、被告尹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金翠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4月份经别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月15日举行了婚礼,到2009年2月12日才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于2009年3月1日生育女儿尹菏清。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融洽,共同生活几个月后,两人之间的争吵越来越多,2011年10月至第二年收菜季节结束,两人到能禹市场打工。回家种地后,因经常有朋友打电话聊天,因被告不喜欢,自己也就不再和朋友联系,但被告自己却是不做家里的农活、经常出外玩耍喝酒,酒醉后就回家发酒疯,有时还拿刀子说要把原告杀了。2014年7、8月份原被告经常为家事吵架、互不理睬。原告是在过不下去这样的生活,10月份就又到能禹蔬菜市场打工,11月被告到能禹找到原告,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到现在双方互不来往,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2年,原被告双方为建盖新房屋购买了6吨钢筋、5万块砖和65方石头,但房屋仍未建成,以上财产应由原被告共同分割。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争吵,现已经无话可说、互不理睬,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继续生活下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尹菏清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3、钢筋6吨(价值22000元)、5万块砖(价值22000元)和65方石头(价值12000元)、一辆摩托车(价值3000元)、一台电视机(价值1000元)、银行存款40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0元,以上财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50000元。被告尹华军答辩称:1、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建立家庭关系,婚后夫妻感情融洽,自己平时没有在酒醉后就回家发酒疯,有时还拿刀子说要杀原告的事实。夫妻之间没有发生过争吵厮打的情况,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不辞辛劳,既要忙家务和农活,又要忙照顾孩子,倒是原告找各种借口和自己吵架,但被告还是希望原告回心转意,继续维护家庭和睦关系。离婚也会对孩子身心造成很大影响,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2原被告是和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新建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建房购买的钢筋、石头和砖是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现在已经用于建房了,现在已经没有存款。原告武金翠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的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欲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经质证,被告尹华军认为,对以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尹华军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根据庭审及经举证、认证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武金翠和被告尹华军于2008年4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月15日举行了婚礼,2009年2月12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于2009年3月1日生育女儿尹菏清。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原被告双方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购买了6吨钢筋和5万块砖头准备建盖房屋,2014年2月购买了65方石头并开始建盖新房,至今尚未建好。现原告以被告经常酗酒、威胁原告人身安全,不关心原告,原被告之间频繁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求离婚,被告答辩夫妻感情尚未,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明目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金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金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起雅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