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中海阀门管道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中海阀门管道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04-1号原告:蚌埠市中海阀门管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永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中海阀门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1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查封司永红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商业用房。现因原告蚌埠市中海阀门管道有限公司以已经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保全申请,解除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中海阀门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海陵区×××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司永红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商业用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洪增余代理审判员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汝元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思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