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朝官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58号原告重庆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号现代广场D区重庆工业服务港6楼,组织机构代码66088900-1。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月勇,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塔坪120号同创国际2栋14-5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7301-8。法定代表人张朝官,经理。被告张朝官,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朝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思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