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唐龙键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龙键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38号罪犯唐龙键,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渝三中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龙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赃款97.8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5月20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刘帮凡、助理检察员吴高峰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女子监狱工作人员万娟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唐龙键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唐龙键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龙键在服刑期间获4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龙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龙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