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上海天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418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晏某某。被告上海天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建。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上海天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其分别于2014年8月24日、9月4日,在被告上海天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超市网店,购买了由内蒙古圣牧高科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牧有机低脂奶(低脂灭菌乳)共计8箱(每箱250ML×12包),总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40元。因该产品不符合其标注执行的GB25190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乳》中“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的要求,原告通过天猫超市客服热线进行投诉,并要求被告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后被告仅退还货款1,14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赔偿金11,400元及交通费损失240元。被告上海天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某分别于2014年8月24日、9月4日,在被告上海天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超市网店,购买了由内蒙古圣牧高科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牧有机低脂奶(低脂灭菌乳)共计8箱(每箱250ML×12包),总价1,140元。因该产品不符合其标注执行的GB25190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中“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的要求,原告通过天猫网店客服热线进行投诉,要求被告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被告仅退还货款1,140元,致讼。为诉讼维权,原告支付交通费24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订单信息、付款信息、产品描述、发货单、发票、照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车票、退款凭证及其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实施的GB25190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的规定,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包装主���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本案中,被告销售的乳制品在外包装及独立小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均无上述字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在采购时只要对产品进行合理查验,即可发现问题,其未尽到上述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原告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及交通费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天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某某支付赔偿金11,400元及交通费损失24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计45.50元,由被告上海天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文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