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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刑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孩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刑执字第674号罪犯高孩,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2010年5月2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高孩于2009年8月5日下午,因怀疑其妻和朱某有不正当关系,遂进行跟踪,发现二人从一旅社出来后,持砖头将朱某砸倒,朱某于当晚死亡。罪犯高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对其减刑可从宽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二○○九年八月六日起至二○二一年九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延波审判员  赵 萍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