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尚文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文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588号罪犯尚文明,山东省陵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文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尚文明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0月20日,获计分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9年9月27日因减刑释放。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文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