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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增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增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字第00749号罪犯刘增君。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栖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增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24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40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1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增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刘增君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增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刘增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监狱记奖。刘增君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刘增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增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