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李广财与被执行人吴语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4)开执字第44-1号被拘留人吴语峰,男,1962年1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广财与被执行人吴语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语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吴语峰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