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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3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彭涛与重庆渝祥送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涛,重庆渝祥送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仿宋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3816号原告彭涛,男,汉族,1986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赵辉,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祥送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柑子湾8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1442-0。法定代表人谢忠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涛与被告重庆渝祥送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涛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涛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