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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调确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雍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某某,雍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132号申请人邓某某,男,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雍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邓某某与雍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各方于2015年1月28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邓某某与雍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编号:01—2015—224号)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龙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