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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中刑假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家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家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刑假字第00003号罪犯王家字,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虞城县。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商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2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8日曾被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又有三个月(实际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2日)。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商洛市推行假释一体化措施领导小组同意,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辉、张栓劳出庭履行职务。商州监狱指派干警杨高峰、李春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家字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王家字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0个积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家字在服刑改造中,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积极投入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服从分配,能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化技术和法律知识教育学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自2012年2月至2014年10月考核计分2017.5分,即获20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商州监狱罪犯王家字计分考核登记表;商州监狱管教干事吴某的证言;罪犯王家字同监舍的罪犯陈某某、刘某的证言。对上述证据,出庭检察员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家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努力改造,取得了较好的改造成绩,确有悔改表现,但因缺乏家属有效地管束承诺,故不符合假释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家字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高奇审判员  姜淑成审判员  卢洛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丹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