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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天章与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天章,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调确字第4号申请人陈天章,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运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和民,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陈天章与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军霞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天章与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15年1月26日经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申请人陈天章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3593.32元。二、自协议签订之时,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再向申请人陈天章赔偿125000元(已付清),包括:申请人陈天章因本次事故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因工伤休养期间的误工费、鉴定费、工伤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续治疗费。三、自协议签订并领取上述赔偿款后,申请人陈天章不再对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究与本次事故有关的其他民事赔偿责任和劳动工伤待遇。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天章与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军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