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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民终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臧秀玉与臧伟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秀玉,臧伟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臧秀玉,女,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臧伟,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上诉人臧秀玉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一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臧秀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臧秀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臧秀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臧秀玉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臧秀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亮审 判 员  杨 锐代理审判员  李雪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