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民终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臧秀玉与臧伟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秀玉,臧伟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臧秀玉,女,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臧伟,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上诉人臧秀玉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一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臧秀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臧秀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臧秀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臧秀玉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臧秀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亮审 判 员 杨 锐代理审判员 李雪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