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店商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诸暨市店口将助装潢店与顾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店口将助装潢店,顾吉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店商初字第672号原告:诸暨市店口将助装潢店。负责人:陈将助。被告:顾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店口将助装潢店与被告顾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店口将助装潢店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店口将助装潢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店口将助装潢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店口将助装潢店负担。审 判 长 柴建钟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人民陪审员 金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