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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受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孙军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孙军业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受终字第1号上诉人孙军业。委托代理人唐乐,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军业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受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受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上诉人诉状及起诉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上诉人诉上海从成沐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确认投资款的案件已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宝民二(商)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并进执行程序。现因上诉人未执行到款项就以上海从成沐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两股东即两被诉人抽逃出资为由诉请两被诉人承担偿还责任,此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属侵权纠纷,上海从成沐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受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