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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凤商初字第0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吉明安迪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吉明安迪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凤商初字第0226-2号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街道。法定代表人李汝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千里,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嫄雅,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吉明安迪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福斯特大厦1705室。法定代表人武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吉明安迪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吉明安迪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298元,保全费350元,合计648元,由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干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