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初字第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超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斯吉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超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斯吉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110号原告无锡超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斯吉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超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亚公司)诉被告河南斯吉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吉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超亚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斯吉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其诉权。超亚公司撤回对斯吉利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超亚公司撤回对斯吉利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922元,减半收取4961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731元,由超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佳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