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徐培诉李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培,李明,解爱蓉,李扬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解爱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扬帆。法定代理人李明。上列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愔,上海市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徐培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50元,由上诉人徐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懿欣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