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西商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丰丽、宋韶与宋韶、王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丰丽,宋韶,王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3212号原告:谢丰丽。委托代理人:陶雄军、邹伟宪,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韶。被告:王伟英。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宝琴,浙江通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丰丽诉被告宋韶、王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丰丽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谢丰丽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丰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06元,由谢丰丽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