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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1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捕前住原籍,无业。2010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1月19日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1月19日至2012年7月17日。2014年1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4)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件补充侦查,依法组成合议庭,变更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杨彦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化名朱某,通过互联网以招工名义招录张某某,将自己名下华夏银行银联信用卡交给张某某,并让张某某以熟人介绍名义到石家庄市清真寺街与兴凯路交叉口东北侧的商务楼东单元503室被害人刘泽学公司处办理代还信用卡透支款业务,刘泽学分两次将其名下银行帐户中的6万元转账至李某某华夏银行银联信用卡内。后,李某某通过手机挂失该信用卡,并将招聘时所留的手机号码(1378437****)关机,经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又查,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至石家庄市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投案自首,如实交代其自己利用信用卡以代还透支款的名义诈骗刘某某的主要事实,并退还被害人刘泽学6万元现金,被害人刘泽学对其诈骗行为表示谅解。以上认定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被害人刘泽学至公安机关报案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刘某某陈述及提交公安机关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POS签购单商户存根、华夏银行银联信用卡,证人张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所附辨认使用照片,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第一中队《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安机关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支行调取的理财金帐户历史明细清单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隐瞒真相、虚构身份及事由,骗取被害人刘泽学钱财的主要事实经过、行为手段及骗取他人钱款数额。有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被害人刘泽学出具《谅解书》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诈骗他人事实并积极退还被害人6万元现金、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另,有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户籍证明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基本身份情况。又,公安机关调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4264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沽源监狱假释证明书(存根),以及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间依法假释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控辩双方质证,充分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实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就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其他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构成累犯,系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另,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诈骗他人钱款的主要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返还被害人被骗全部钱款,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上述情节,依法可在量刑时体现从轻处罚。综上,考虑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犯罪行为动机、行为手段、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及悔过表现,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丁 虹人民陪审员  宋姣娇人民陪审员  刘弋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