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马云礼、贺振宇与马青、临朐县东城街道办事处西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礼,贺振宇,马青,临朐县东城街道办事处西朱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马云礼。原告贺振宇,1977年5月23日。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守门,临朐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青。被告临朐县东城街道办事处西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华伟,主任。原告马云礼、贺振宇与被告马青、临朐县东城街道办事处西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朱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守门、被告马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贺振宇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守门、被告西朱村委法定代表人马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6日,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5610元,并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支为证。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56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青辩称,欠条系本人出具,数额属实,但系西朱村委所欠。被告西朱村委辩称,欠条中所加盖被告公章属实,原告确实为被告西朱村委干了活,但具体多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7月20日起,原告为被告西朱村委施工村内中心大街北段排水边沟、影壁墙、落水井工程,至2014年8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5610元,被告原村主任马青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后加盖村委公章确认。该欠款被告西朱村委未支付原告。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西朱村委欠原告工程款75610元,有其原村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西朱村委应当承担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朐县东城街道办事处西朱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561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保全费800元均由被告西朱村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尚美华审 判 员 谷长江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小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