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辖终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忠明与沈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美,张忠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辖终字第0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忠明。上诉人沈美因与被上诉人张忠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4)钟民初字第2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就张忠明诉沈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沈美在答辩期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次张忠明起诉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及人数众多,且所涉房屋位于常州市南大街,是常州的城市名片,张忠明以其强势地位不顾与商户形成的交易习惯,违反诚实信用的合同附随义务,悍然终止合同,必将对商圈的承租商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生活造成损害,并涉及该区域的稳定及上百个家庭的民生问题。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申请将本案移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沈美未答辩。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沈美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常州市钟楼区,属于该院管辖范围,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沈美称本案影响大、涉及商户众多,并不是法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沈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沈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沈美住所地不在钟楼区,原审法院认定错误。即使合同履行地在钟楼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备管辖权,但地域管辖的成立并不代表该院一定具有管辖权,还存在层级管辖的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本辖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既然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尚未达到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程度,就应当释明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案件是哪些,如案件的具体类型或标准,原审法院在未阐明中院管辖的有重大影响案件的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作出驳回裁定,显然缺乏依据。三、中级法院管辖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诉人认为这里所讲的“重大影响”既包括经济上的影响,也包括政治安定、社会秩序、民生生活上的影响。本案仅从诉讼标的看,可能不属中院一审受案范围,但本案涉案场所是常州市重要的城市形象之一,与本案同样的案件有30多起,本案实际上是群体性案件。涉案的就业员工有上百名,牵涉的家庭有上百家,涉案场所人员流动量大,该纠纷引起的影响势必是重大的。为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张忠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诉人认为根据上述第(二)项规定本案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本院一审,但上述第(二)项规定是指常州市范围内包括五区(武进、新北、钟楼、天宁、戚墅堰)、两市(金坛、溧阳)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上诉状中所述本案案涉地点在南大街属常州市重要的城市形象之一、类似本案诉讼有30多起、涉及从业人员有上百名并波及上百个家庭等,本案属群体性案件,故本案属在常州市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院认为在常州市辖区有重大影响是指案件引起常州市范围内普遍关注或案件处理涉及常州市范围普遍人员的利益等情况,仅凭沈美陈述的上述情况不能认定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常州市范围内普遍关注或案件处理涉及常州市范围普遍人员的利益,不能认定本案系常州市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沈美认为本案应由本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沈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卫审 判 员 邵泽宇代理审判员 顾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赤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