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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1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李海申与徐文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申,徐文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299-2号原告李海申,男,5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军,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文娜,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申诉被告徐文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