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李海申与徐文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申,徐文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299-2号原告李海申,男,5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军,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文娜,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申诉被告徐文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