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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石华碧与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华碧,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530号原告石华碧,女,汉族,1958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曹静,与原告系母女关系。被告刘静,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审理的原告石华碧与被告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华碧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华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华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华碧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