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石华碧与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华碧,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530号原告石华碧,女,汉族,1958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曹静,与原告系母女关系。被告刘静,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审理的原告石华碧与被告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华碧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华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华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华碧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