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建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华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027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华。2013年10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碑刑初字第0046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建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并判决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建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建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张建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建华撤回上诉。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刑初字第004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加亮代理审判员 李景民代理审判员 康 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培 百度搜索“”